
- 點擊量:766
- 發(fā)布時間:2015-09-07
2012年10月下旬,潼南縣前進村村民王某在涪江河內(nèi)的淤泥中,發(fā)現(xiàn)了一根四川烏木金絲楠木。他將此事告訴了同村的匡某等8人。當年11月份,9人用匡某的挖掘機一起對四川烏木金絲楠木進行了挖掘打撈。經(jīng)測量,四川烏木金絲楠木長約10米。
由于不屬于文物,當?shù)匚奈锕芾硭拥娇锬车热说膱蟾婧螅从枰允詹亍?
9人聯(lián)系買家,在12月份將四川烏木金絲楠木賣了19.6萬余元,其中,發(fā)現(xiàn)四川烏木金絲楠木的王某和挖掘機機主匡某各分了約4.9萬元,其余7人均各分得1.4萬元,開挖掘機的司機分得300元。
去年1月16日,其中一人將所分得的1.4萬元上交給當?shù)刎斦郑渌?人沒有上交。
縣財政局起訴
索要約18萬元
不久,縣財政局將匡某等8人起訴到潼南縣法院,要求他們返還賣四川烏木金絲楠木后各分得的錢款共約18萬元。
縣財政局稱,四川烏木金絲楠木是在河道中發(fā)現(xiàn)的,其所有權應歸國家所有。
匡某等人認為,四川烏木金絲楠木屬于國家所有沒有相應依據(jù),即使所有權歸國家,也應支付打撈及看管期間支出的費用。
潼南縣法院一審認為,四川烏木金絲楠木形成于自然,屬于自然資源,不屬于法律規(guī)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范圍,屬于國家所有。因此,縣財政局作為縣國有資產(chǎn)管理部門,有權要求匡某等人返還分得的錢款。
一審法院還認為,村民挖四川烏木金絲楠木時,匡某使用自己的挖掘機進行挖掘,其他8人也進行了打撈和看護,因此,應扣除挖掘、打撈及看護期間的勞務費、誤工費等。法院認定匡某應得挖掘打撈費1萬元,其他人各得打撈看護費8000元,并據(jù)此判決匡某等人還錢。
本文來自:四川巴蜀神木藝術品有限公司,網(wǎng)址:http://www.scbssm.cn/,轉載請注明來源于四川巴蜀神木藝術品有限公司!